甘肃兰州关于对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射线性能监测设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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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关于对“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射线性能监测设备二次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射线性能监测设备二次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COCITC-ZC-GSJK-****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号院*号楼A***室
被投诉人:中******
被投诉人地址: 兰州市庆阳路***号奥兰名门B*座六楼
二、投诉事项
****年**月**日,我机关收到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射线性能监测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我机关于****年**月**日进行受理,**月**日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重新补证,补证期**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内。投诉人认为:*******存在虚假应标,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要求的CT剂量分布专业软件套条的要求;*、认为预中标单位存在历史污点,不属于合格投标人;*、评分不属实不公正;*、坚持排他错误;*、CPA证书的错误扣分;*、被投诉人至今未提供《质疑回复》正本。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认真核查,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条第二项规定,现对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预中标公司存在虚假应标问题。
经核查,预中标供应商重******本次采购中,经专家评审,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第*条技术参数
“CT剂量分布专用软件一套”的要求,且投诉人未能提供被投诉人所投产品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有效证据。因此,本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预中标单位存在历史污点,不属于合格投标人问题。
经核查,在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有任何行政机关对予中标供应商“重******”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理。因此, 重******投标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三)评分不属实不公正问题。
经核查,未发现本次采购评审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评审问题,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的原则且该条投诉超出质疑范围的规定,驳回本条投诉。
(四)坚持排他错误。
经核查,该条投诉超出质疑范围的规定,驳回本条投诉。
(五)CPA证书的错误扣分问题。
经核查,该条投诉超出质疑范围的规定,驳回本条投诉。
(六)被投诉人至今未提供《质疑回复》正本。
经核查,该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本条投诉。
依据以上核查结果,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条第二款,认定以上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