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贺州市发改委外网费用续约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书-贺采复[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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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贺州市发改委外网费用续约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书贺采复[****]**号贺州市中人******:我中心于****年**月********送来的关于贺州市发改委外网费用续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ZFCG****服字***号)的《质疑函》,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质疑事项质疑人质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第五项“竞标人信誉、业绩及其他”中“纳税额分(满分**分)。根据竞标人提供的近*年(****年*月至****年**月份)纳税证明,纳税总额最高的作为评分基准。”评标办法。述称:(*) ******的技术水平,服务能用没有因果正比关系;(*)单项纳税额评分满分**分,分值权重过大,存在控标嫌疑。二、质疑答复*、纳税额是衡量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等方面的重要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作为一个评审、考核的因素,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的规定。*、本次项目为服务项目招标,价格分值为**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其余分值的制定,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需求情况自行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最终目的是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科学择优选择投标单位。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函复。集中采购机构: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通讯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号(正赢集团*楼招投标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王乐靖 电话:****-******* 传真:****-*******)抄送:贺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