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关于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郑州区域教育质量健康体检与改进提升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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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申请郑州区域教育质量健康体检与改进提升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公示如下: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及相关内容*、采购人: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采购项目名称:郑州区域教育质量健康体检与改进提升项目*、采购预算:***.**万元人民币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郑州市是教育部首批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试验区,从****年起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与北京师范大学合作开展“区域教育质量健康体检与改进提升项目”,进行在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是一项复杂、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包含不同学段各学科领域的测试工具研发、问卷开发、抽样、数据分析与挖掘、反馈与报告等多个关键环节,需要学科专家团队、问卷研发团队、统计团队、数据分析团队、教育测评团队,以及管理规范的实施团队共同完成,才能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真正服务于教育决策。经过综合比较,认为北京师范大学最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供应商。主要理由如下:一、该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自****年以来,郑州教研室(教育局)连续四年均委托北京师范大学承担我市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由于不同年份的测评数据需要进行跨年比较,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追踪数据的作用,这就要求每年的测试工具的研发团队保持相对稳定性,即要求工具研发单位保持稳定。二、北京师范大学具有项目实施的专业机构优势。****年*月,由北京师范大学牵头,协同陕西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部属师范大学以及中国教科院、教育******联合组建了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该中心于****年**月正式获得教育部批准,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通过教育部认定的教育领域的国家协同创新中心。中心作为我国教育部委托的正式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我国各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状况进行系统研究、监测评估,并基于监测数据开展质量提升工作。旨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推动教育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推动我国基础教育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促进亿万儿童青少年全面、个性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因此,北京师范大学依托协同中心平台独立开展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项目,一方面能广泛地整合国内外相关领域内的最优秀的专家资源,提供专业保障;另一方面能提供稳定和独立的专业支持与服务。三、北京师范大学具有丰富的大规模教育质量评价项目经验。北京师范大学凭借其专业优势、学科优势、专家优势和机构优势,广泛地服务国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了多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综合教育质量评价项目,积累了丰富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项目经验。自****年以来,北师大和教育部共建的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接受教育部的专项委托,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的各学科的试点监测。自****年起,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及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接受教育部的委托,开展我国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科学、品德、艺术、体育等六大领域的监测;此外,北京师范大学先后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深圳、新疆、云南、内蒙古等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开展了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服务于各类地方需求,具有丰富的区域项目经验。四、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自****年以来,连续四年郑州教研室(教育局)均委托北京师范大学承担我市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形成了多样化的结果呈现和报告系统,撰写面向本市、区县和学校等不同层面的反馈报告,服务我市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此外,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机制,为今后项目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合作基础。五、当前,在我国承担过大规模学生评价项目并具有良好的服务能力的专业机构较少。经过我单位初步调研发现,目前能开展大规模学生评价项目的服务单位较少,且在服务能力尤其是在工具研发上难以保证项目质量。基于以上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第**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号公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采购人名称:郑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号 联系人:连珂 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号院 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郑州市财政局 地址:郑州市兴华南街**号 联系电话:****-********附件:专家论证意见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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