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大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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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南江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镇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镇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镇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镇长为组长、镇人大主席、镇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党政办、财政、民政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规范本单位镇政府采购行为。 (二)审核、监督和检查本单位镇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镇政府采购工作由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 (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镇政府采购工作; (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六)编报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三章镇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镇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主要是分散采购。 第十二条镇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的属于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镇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由南江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 第十三条镇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分散采购范围包括: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当依法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确定采购需求。 (四)确定采购方式。 (五)编制采购文件。 (六)邀请供应商。 (七)发售采购文件。 (八)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九)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十)组建评审委员会。(十一)开(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活动)。(十二)评审。(十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四)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十五)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十六)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十七)履约、验收。 (十八)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少于*家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第二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采购,不得进行公开招标,应在具有资质的单位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取邀请招标、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应选用获得相关检测证书的国产设备,其中计算机防病毒产品应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密码产品应获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安全保密产品应获得国家保密部门批准。 第四章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预算编制。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   (二)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的批复,在具体实施时,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的采购应报南江财政局采购办审批。 (三)实施采购。按照镇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批复,依照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实施采购。 (四)验收。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时应对产品型号、数量、配置、检测证书等进行严格核对。 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实施部门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实施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实施部门应当将合同报南江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实施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变化的,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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