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地名志资料收集、考证、编制及出版项目一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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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地名志资料收集、考证、编制及出版项目品目详见公告正文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级行政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告时间****年**月**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琨项目联系电话***********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级采购人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采购人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一品***号房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地名志资料收集、考证、编制及出版项目变更公告一、采 购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联 系 人:赵琨 联系电话:****-*******地 址:宁夏银川市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号 二、招标代理机构:******联 系 人:刘晶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一品***号房三、招标文件编号:NXZD****-**-***四、采购计划编号:****NCZ******W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六、更正事项:原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中“C投标文件的编制,**联合体投标,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为独立投标人,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外包,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现变更为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如下:*.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