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学院学生公寓空调环境升级系统采购(HZZFCG2017货字11号)质疑(2)答复函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贺州学院学生公寓空调环境升级系统采购品目货物/通用设备/机械设备/制冷空调设备/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采购单位贺州学院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年**月**日 **:**开标时间****年**月**日 **:**预算金额¥***.*****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 工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贺州学院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西环路**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耿东民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地址贺州市太白社区太兴街**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 工 ****-*************受贺州学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贺州学院学生公寓空调环境升级系统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贺州学院学生公寓空调环境升级系统采购项目编号:HZZFCG****货字**号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 工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贺州学院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西环路**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耿东民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联系人:吴 工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太白社区太兴街**号一、采购项目内容质疑单位:南******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号东盟财经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甘伟志 身份证号:******************电话:****-******* 传真:****-*******委托代理人:要东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你公司关于贺州学院学生公寓空调环境升级系统采购(HZZFCG****货字**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本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综合评分”的办法来确定中标供应商。更正公告(三)《评定方法》的商务评审因素为:技术性能(**分,占总分**%)、安装与售后服务(**分,占总分**%)、品牌实力分(**分,占总分**%)、业绩经验(*分,占总分*%)、政策功能(*分,占总分*%),品牌分在商务评审因素分值比重最大。即在该《评定方法》中,品牌分为主要评审因素之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因此,更正公告(三)《评定方法》中设置: “品牌分”评审因素,并将其列为主要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评定因素设置要求。*.根据“品牌档次分”的评审要求:首先,区分“一般”、“知名”、“著名”品牌的依据为:“由第三方机构对投标品牌挂式空调考核期内(****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国内空调政府占有量、民用空调市场占有量、行业及用户认可度、满意度、品牌影响力等评价情况进行评定,”。所谓的第三方机构,具体为何方机构?是否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还仅是一般协会?是否具备相关调查取证的资质?是否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以“国内空调政府占有量、民用空调市场占有量、行业及用户认可度、满意度、品牌影响力等评价情况”作为评判空调档次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否获得官方认可?再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成绩优异,国际以国内重大场馆中安装量突出,民用空调市场占有量明显高于一般品牌,行业及用户认可度、满意度高、品牌影响力突出”,这些“优异”、“突出”、“高”缺乏具体数据指向。可见,该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不客观,主要因为“品牌档次”根本无法进行量化考核,非量化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将导致评委评标时缺乏必要的评审依据,对潜在供应商存在不公平对待的可能。*.根据“品牌档次分”的评审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成绩优异,国际及国内重大场馆中安装量突出,民用空调市场占有量明显高于一般品牌,行业及用户认可度、满意度高、品牌影响力突出”可获得“品牌档次分”最高档评分。就采购需求来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成绩不优异,国际及国内重大场馆中安装量不突出,民用空调市场占有量不高,品牌影响力不突出等,不一定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此项“以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斥性。以“国际及国家重大场馆中安装量突出”该条款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国际及国家重大场馆所采用的的空调多为商用空调,本项目采购的空调为家用空调,并非同类型项目,不具参考性。且需要安装空调的场地很多,譬如商场、小区、机关单位、个体、学校等,仅以“国际及国内重大场馆中安装量突出”作为加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综合以上*点,“品牌档次分”设置不合理、不合法,具有明显排斥性。建议保留“品牌信誉分”,删除“品牌档次分”设置,相应的分数(**分)分摊到技术性能、安装方案、售后服务分上或新增财务状况评审因素。答复:*、本项目的评标依据:评委将以招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技术性能、安装与售后服务、品牌实力、业绩经验、政策功能等六方面按百分制进行打分,本项目的最主要评审因素为投标价格(**分)。本项目评定办法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品牌档次分”的评审要求,第三方机构是指除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之外的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合格或被采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专业角度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所属档次;其次,以“国内空调政府采购占有量、民用空调市场占有量、行业及用户认可度、满意度、品牌影响力等评价情况”作为评标依据正是对投标产品的品牌实力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具体体现,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再次,“优异”、“突出”、“高”的数据指向,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案例证明材料以专业角度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所属档次,具有客观公正性。*、本项目的评定办法从行业内的国际与国内市场对投标产品的“品牌实力”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并无地域限制;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民用空调,以投标产品“在民用空调市场占有量”作为考察和评价产品的品牌实力的依据之一,符合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实际要求,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质疑事项二:更正公告(三)《评定方法》中要求:“技术参数以加盖厂家公章的产品彩页为准”,而《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要求:“技术参数以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实验(检验)机构(室)出据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为准”。请予以统一,为保证技术参数的客观性,建议以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为准。答复:《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技术参数以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实验(检验)机构(室)出据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为准”的要求,是业主采购产品的参数需求,不作为废标条款或加分依据。为防止投标人虚假应标,设置“技术参数以加盖厂家公章的产品彩页为准”作为技术性能分的评审依据,是保证评标的准确性和客观公正性,两者并不冲突。综上所述,******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年*月**日二、开标时间:****年**月**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四、预算金额: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