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福建省闽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全数字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二次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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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福******关于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全数字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品目货物/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采购单位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行政区域惠安县公告时间****年**月**日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年**月**日 **:** 至 ****年**月**日 **:**招标文件售价¥***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投标人自行从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cn:****)下载开标时间****年**月**日 **:**开标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玉埕华侨医院西侧德森木业二楼预算金额¥**.*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曾先生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采购单位地址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曾先生***********代理机构名称福******代理机构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与泉秀路交叉口毅达商厦**号楼A***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杨小姐 ****-********福******受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关于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全数字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福******关于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全数字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QZTSCG*******R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曾先生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地址: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联系方式:曾先生***********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福******代理机构联系人:杨小姐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与泉秀路交叉口毅达商厦**号楼A***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品目号 品目名称 数量 采购人 项目要求 一 * 全数字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二次招标) *套 惠安县东园镇中心卫生院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函)*、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投标人须提供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如需)*、本次采购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万元,超过预算审核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除要求原件外】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资格证明文件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本项目要求投标文件采用无线胶装(无人为破坏不可拆卸并加盖骑缝章),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时间:****年**月**日 **:** 至 ****年**月**日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投标人自行从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cn:****)下载招标文件售价:¥***.*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转帐或现金四、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 **:**五、开标时间:****年**月**日 **:**六、开标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玉埕华侨医院西侧德森木业二楼七、其它补充事宜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澄清,口头质疑不予接受:(*)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公告及购买期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