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莱芜市环保局2017年4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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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环保局****年*月**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通讯地址: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龙潭东大街***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lwhbck@***.com序 号*项目名称*万吨t/a氟化氢技改项目(环境影响修正补充报告书)建设地点莱城工业区建设单位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 该报告书为修正补充报告。 山*******万t/a氟化氢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年*月**日由市环保护局以莱环字[****]**号文给予批复。因原环评报告书在氟石膏渣性质判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最大事故废水量的确定等方面存在偏差和错漏。本次环评针对氟石膏渣性质判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最大事故废水量的确定等问题进行核实修正。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氟石膏渣性质判定。根据《山东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号)、《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年版)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年版),本项目所产氟石膏不属于危险固废,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卫生防护距离核定。经过环评重新核算,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结果为萤石粉烘干库房设置***m卫生防护距离;氟化氢生产装置区设置***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图件和距离数据,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不涉及居民点。最近的敏感目标为项目区东南的青石桥村。(生产装置区距离青石桥村***.**米)根据监测数据,本项目厂界和附近居民点氟化物、HF和硫酸雾浓度均可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关于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相关问题的复函》(工原函[****]***号)精神、《关于山******是否需执行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相关条款要求的说明》(莱城区经信字[****]**号),本项目可不执行《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第一条第二款。因此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执行环评核算的卫生防护距离。*、最大事故废水量核算。原环评未单独核算本项目最大事故废水量,本次环评根据山******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重新核算。本项目已利用厂区内原有低洼地势建设**** m*事故水池,由计算结果可见,综合考虑正常排水、事故排水等因素,本项目的事故池容积能够满足风险事故时的废水收集、储存要求,从而确保事故污水不会直排进入外部水体。 公众参与情况 环境影响修正补充报告书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相关部门意见:*、莱城区经信局出具项目备案手续说明*、国家工信部工业司出具关于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相关问题的复函.*、莱城区经信委关于山******是否执行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相关条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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