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药罚〔201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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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信息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内容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公民, 企业, 其他, 其他, 其他, 有效期 有效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生效时间:****-**-**废止时间:有效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药罚〔****... 文号: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药罚〔****〕***号(蚌)食药监药罚〔****〕***号当事人:蚌埠现代妇科医院地 址:蚌埠市胜利中路***号 邮 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建森 性别:男违法事实: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使用的桃仁进行抽样,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检验项目中【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详见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BB****-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查见抽检批次的药品。经查,你单位从安******购进上述药品*kg,使用价格***元/Kg,货值***元,扣除抽检的药品外,违法所得***元。相关证据:*、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药品采购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即:“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该条实际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上述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即:“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肆元整(¥***.**);*、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叁佰陆拾元整(¥***.**)。以上罚没合计陆佰捌拾肆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