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药罚〔201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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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信息分类: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内容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公民, 企业, 其他, 其他, 其他, 有效期 有效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生效时间:****-**-**废止时间:有效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药罚〔****... 文号: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药罚〔****〕***号(蚌)食药监药罚〔****〕***号当事人:五河县中医院地 址:五河县城关镇大桥路*号 邮 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性别:男违法事实: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你单位使用的冰片进行抽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中【含量测定】药材等不符合规定(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G****-Y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前往你单位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上述抽检批次药品。你单位提供了上述抽检批次冰片的入库验收记录、红色中药材销售结算清单、************蓝色出库单(编号:JIAYOU***********),但蓝色出库单上无冰片记录,且单据上所有药品均未标注产地及批号信息。经查,红色中药材销售结算清单为实际随货同行单,单据为手写且无印章,蓝色出库单为后期随发票补充。经向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未开具过上述出库单。该出库单登记的药品涉嫌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查见上述出库单上登记的药品。经查,你单位索取了******相关资质材料并对所采购的药品进行入库验收并记录,但未对随货通行单样式进行核实,涉嫌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购进药品货值*****.*元,除去抽检部分药品,已全部用完,违法所得*****.*元。相关证据:*、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协查复函;*、药品入库验收记录、采购票据及价格说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你单位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即:“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伍佰柒拾肆元叁角(¥*****.*);*、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肆万壹仟肆佰元陆角(¥*****.*)。以上罚没合计陆万壹仟玖佰柒拾肆元玖角(¥*****.*)。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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