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东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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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购〔****〕*号
投诉人:安徽******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号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区*号C座*楼
法定代表人:汤纪川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
被投诉人:甘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民主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天作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辉 职务:经理
投诉人安徽******(以下简称“帆扬公司”)参与甘肃******(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代理的“东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用设备采购”(一包)项目公开招标(招标编号:LXZC ****-***)过程中,对永安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本项目采购人为东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一包项目采购标的应急广播管理平台等设备一批,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年*月**日开标,经评审******(******)******于****年*月*******提出质疑,永安公司针对质疑问题向有关供应商进行了核查并于****年*月********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正式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并对被投诉人、采购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了相关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认为:
******自然人股东余洁同时又是第三中标候选人******(以下简称“卓汇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因此,该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要求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罚。
针对投诉人的意见,******书面说明认为:
卓汇公司法定******的自然人股东及监事,******股份为**%,******的直接控股人,捷讯公司的供******的自然人股东及监事,******股份为**%,不是******直接控股人,******监事,不是公司管理人员,所以并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根据核实情况及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作出答复,本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
与投诉******书面说明认为:
其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股东关系及持股比例情************基本信息显示,捷讯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全,******资本总额的**%;另一股东为余洁,******资本总额的**%。本项目投******上班,******是拥有百分之四十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和监事,并不存在任何管理关系。
与投诉******书面说明认为:
(*)******的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
(*)卓汇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情况。
经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并进行调查取证后,我局确认以下事实:
(一)捷讯公司系自然人谢明全、余洁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万元。其中谢明全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余洁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法定代表人。
(二)卓汇公司系自然人余洁和李奎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万元。其中余洁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李奎实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法定代表人。
(三)捷讯公司自认其法******法定代表人余洁确系亲属(夫妻)关系。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投诉人所投诉的围标行为,但******委托人******参股,且该******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二公司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不应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将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和中标结果。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本次“东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用设备采购(一包)项目”政府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回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东乡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