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关于《连平县建设工程技术联合审查办法(试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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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建设工程技术联合审查办法(试行)》已于****年*月**日依法定程序召开制订工作座谈会,现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号),结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我县实际,现将《连平县建设工程技术联合审查办法(试行)》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我们将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公示期间,如对《办法》有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来人、来信、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与连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股联系。联系人:黄奎刚、颜英杰;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连平县环城北路连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室。附件:《连平县建设工程技术联合审查办法(试行)》连平县建设工程技术联合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提升建设项目技术审批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和《连平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连府[****]*号)、《河源市区建设工程技术联合审查办法(试行)》(河规建通〔****〕***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辖区范围内工业和政府性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技术联合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技术联合审查(以下简称联合审查)是指将原来多个专项审查部门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审查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并联办理、分工负责、限时办结的审查运作模式。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联合审查的组织协调,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审查收件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相关审查证明文件,并将受理申请书分发给专项审查部门,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县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安监、卫计局、气象等专项审查部门根据各自专项审查的规定参与联合审查,并指派专人与县行政服务中心沟通协调,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施工图联审工作。第五条 施工图联审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审查与优质高效服务相结合、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施工图设计后,根据各审查单位的审查要求,可以同时将工程图纸和相关资料,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审查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列表由各职能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拟定,交联合审查收件窗口统一发放。第七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出具收件凭证。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录入相关信息。第八条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参审单位应于*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向联合审查收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齐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三章 图纸审查第十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的主要内容和分工:(一)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含防雷)审查,由县住建局负责协调;(二)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查,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三)建设工程人防施工图审查,由县人防办负责;(四)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由县卫计局负责;(五)工矿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县安监局负责;(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第十一条 各参审单位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首审。首审和各次复审之间的设计调整、专题协调会议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大型建设项目的首审时限为**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个工作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首审时限为*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工作流程(一)首审。各参审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施工图的首次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及时告知并送达建设和设计单位。(二)复审。建设和设计单位根据首审意见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后,将修改文件提交相应参审单位。各参审单位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交的修改材料,在承诺的期限内进行复审,出具书面复审意见,及时告知并送达建设和设计单位。复审可以一次或多次,直至审查单位认定合格为止。(三)通过。经联合审图合格的,建设单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各部门出具的审查合格意见或各类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各参审单位的收费标准,缴交相应审查费用。第四章 联审措施第十四条 对审查过程中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的项目,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服务公开制度,实现施工图审查进度、联合审查意见、复审意见和审查结果全程公开,方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实时了解图审进程,保持有效对接沟通,提高审图工作效率。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依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要求,组织各参审单位同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审查规范。第十七条 依法由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派驻人员开展审查工作。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应加强对施工图联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联审部门违规审查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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