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关于《连平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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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办法(试行)》已于****年*月**日依法定程序召开制订工作座谈会,现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号),结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我县实际,现将《连平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办法(试行)》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我们将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公示期间,如对《办法》有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来人、来信、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与连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股联系。联系人:黄奎刚、颜英杰;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连平县环城北路连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室。附件:《连平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办法(试行)》连平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粤府办〔****〕*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粤发改投资〔****〕***号)和《连平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连府[****]*号)、《河源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法》(河规建通〔****〕***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辖区范围内工业和政府性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专项验收部门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联合办理、分工负责、限时办结的验收运作模式。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相关验收证明文件,并将受理申请书分发给专项验收部门,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县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人防、环保、质监、气象、城管等专项验收部门根据各自专项验收的规定参与联合验收。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联合验收受理窗口申请联合验收:(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竣工,检测合格;(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检验合格;(四)防雷装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五)电梯按设计要求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六)环境保护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七)取得规划勘察测绘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书》。第六条 联合验收工作流程:(一)受理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各项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收集申报材料后,转交给相应的专项验收部门,经专项验收部门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在联合验收前,专项验收部门可积极主动地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已取得相关专项验收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在提交联合验收申请时一并提交到联合验收窗口。(二)审查资料。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收到验收申报材料后,还未出具专项验收证明文件的专项验收部门应派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对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联合验收窗口可适当延长反馈时间。(三)现场勘察。窗口工作人员将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邀请专项验收部门的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进行现场勘察。(四)确定验收结论。经现场勘查,初次验收合格的,参与验收的专项验收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专项验收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专项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专项验收部门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五)送达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专项验收部门将有关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送达联合验收受理窗口,由窗口发放给建设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专项验收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情况较复杂、须经综合整理后才能出具整改意见的,可在验收完毕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送交联合验收受理窗口,由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已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部门可不参加联合验收。第七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专项验收部门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认真履行本部门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地出具专项验收结论。第八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专项验收手续的专项验收部门,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进行督查,对违规行为实行严格问责,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