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车体辅线厂房改造项目及车体主部件厂房延长项目施工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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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如下内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三)通过资格审查且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五)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六)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七)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八)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九)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十)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或雷同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九)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释义规定,此项补充通知不影响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故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监督单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