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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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连平县坳肚石场等**户企业自****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我局通过邮寄信函通知并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都无法与当******法》第二百一十一******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分别吊销连平县坳肚石场等**户企业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特此公告附:拟吊销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名单.xls本局联系人:企业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经济检查大队 联系电话:****-*******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