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二期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答疑澄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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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二期工程PPP项目(项目编号:***************)资格预审公告以于****年*月**日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等网站上发布。现对申请人提出的答疑澄清要求作如下答疑澄清:一、如以联合体申请投标,附录* 资格预审条件(财务要求)部分是否只要求实际出资人(商业银行)符合即可?答:可以。二、自该项目纳入PPP项目库后,是否符合财政后续下发的各项政策要求?答: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三、文件中提到“****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本项目的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目前项目已由市财力实际投入约*****万元”,本次文件中拟成立的SPV项目公司同施工单位之间关系是怎么样的, 是否为业主及施工企业之类的关系;财政前期投入的*****万元如何理解,是计算在总投资*****万元中的么?答:SPV项目公司与本项目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是“被政府******与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关系。财政前期投入的*****万元计算在总投资*****万元中。四、项目采购需求中提到的除项目资本金外,“其余**%通过PPP模式融资解决”,此处融资模式能否简要说明下,是由本次中标的社会资本来解决融资吗?答:政府建设期按概算静态总投资的**%投入*****万元,剩余**%资金由社会资本通过自有资金、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五、根据我行实际情况,******青岛市分行为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可添加“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若由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代该独立法人企业提出申请,分支机构应获得独立法人企业唯一的授权,视为该独立法人企业的申请;在资格预审公告中,需提供资料可以由总行出具,但在取得总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由分行在上述资料中签章。”答: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代法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应获得法人企业授权(格式自拟),可以视为该独立法人企业的申请,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法人企业公章,不得采用分支机构公章代替法人企业公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反映法人企业情况而不是仅仅反映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获法人企业授权使用分支机构公章来代替法人企业公章的,除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可以使用分支机构公章代法人企业公章,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书、总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证明材料等资料。需落款之处可填写总行名称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获法人企业授权使用分支机构公章来代替法人企业公章的,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代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人授权委托书除外)。六、公告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其他联合体成员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审计的申请人****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原件;(**)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我行为国有大型银行,相关原件无法从北京调取,是否可以以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形似予以提供?答:可以。七、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代法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时,社保证明、纳税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可否提供经授权的分支机构的?答:可以。八、关于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申请时的盖章问题和授权委托书问题: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申请时,可通过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由其中的一方盖章和签字,也可约定由其中一方的被授权分支机构盖章和签字,但同时应在联合体协议的职责分工中补充内容,如:“(不盖章一方)授权由(盖章一方)或其指定授权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是否使用授权机构选用)加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封、封面、申请函以及我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复印件等处公章和签字,我方(不盖章一方)均予以承认,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申请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牵头人出具。如果某联合体必须由非牵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在联合体协议的职责分工中补充内容,如:“(牵头单位)授权由(非牵头单位)或其指定授权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是否使用授权机构选用)选派授权委托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我方(牵头单位)均予以承认,承担连带责任”九、关于某些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行政级别较高,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问题: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提供其身份证号码便于后续核实,且授权委托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一致,否则授权委托书按无效处理。十、关于合伙制企业(无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预审时的签字或印章的问题:合伙制企业参加资格预审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处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印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也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授权委托。十一、关于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时,对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满足问题: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时,若联合体中的出资方(以联合体协议的约定为准)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第*款“申请人资格要求”及第二章附录*至附录*所列全部“资格预审条件”,即视同联合体整体满足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资料”中的(*)业绩证明材料、(*)财务报告、(*)纳税证明、(*)社保证明,可以只由联合体中的出资方提供。本答疑澄清函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各相关申请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答疑澄清函为准。由此为各申请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联系方式采 购 人: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 系 人: 苏怡 电 话: ****-******** 代理机构:******联 系 人:臧健 黄磊 支一帆 电 话:****-********电子信箱:****************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