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对兰州亚太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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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投诉案(招标编号:ZCLZ***-ZLWYGL)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方:兰州****** 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号***室 法人代表:孙英杰 联系电话:*********** 被投诉方:****** 单位地址:兰州市东岗东路****号东部新世纪广场*层****号 联 系 人:李建军 联系电话:*********** 二、投诉事项 (一)投诉人对 “甘肃省肿瘤医院物业管理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ZCLZ***-ZLWYGL)”中标结果进行投诉。认为公示结果存在限制性、倾向性,要求投标人提供非联合体投标证和联合体承诺本身没有意义,不能构成中标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诉人于*月**日向被投诉人递交质疑函,被投诉人来电称质疑事项无法回答,迄今不见书面答复。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认真审查,现对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款(招标文件第**页)及第四章“三、资格证明文件”第**项(招标文件第**页)均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要求。投诉人认为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是因为没有提供非联合体投标证明,经查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未满足‘不接收联合体投标’条件要求,资质评审不合格”的原因是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出具的“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的主体为******,而非投诉人兰州******。我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关于投诉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的问题。经查情况属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我机关决定对此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在六个月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业务。 (三)在处理此项目投诉过程中,经对所有招投标文件及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存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的情形。评审委员会专家在对客观分打分中均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外就该项目中存在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标的情况,我机关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另案处理。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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