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哈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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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哈市府办发〔****〕**号关于印发 哈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哈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年哈密市第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年*月*日哈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政府以货币补助的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本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条 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保障基本生活; (三)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四)公平、公开、公正;(五)统筹兼顾,鼓励自立;(六)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第四条 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一)市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治区、地区、市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低保标准;编制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管理低保信息系统;负责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辖区内困难家庭低保待遇的申请;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的进行调查、评议、审核;定期核查本辖区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就业状况、家庭财产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同时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第五条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农机、残联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就业、养老金、住房、机动车、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等方面的信息,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准确地开展核定工作。第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第七条 残联、扶贫、统计、发改、工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保障对象第八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五)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六)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七)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八)其他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巳享受低保的,应予取消。(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哈密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拥有机动车、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或者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家庭;*、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家庭;*、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非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哈密市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申请低保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新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因政府组织搬迁、拆迁置换房屋除外);*、申请低保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新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收入的家庭;*、无特殊情况,连续*个月或者一年累计*个月,家庭水、电、气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低保标准的**%,或通讯费用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低保标准**%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其他实际支出(不含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家庭。(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四)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故三个月未领取低保金的。(五)申请人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六)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一年内连续*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次以上(含*次)的。(九)家庭成员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十)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的家庭及家庭成员。(十一)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让他人,以及将承包土地人为撂荒的。(十二)市政府规定的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及其委托机构解释低保政策。(二)对低保管理机关作出的不予审批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第十二条 低保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当到申请低保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参加申请低保所在的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就业。(二)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三)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低保审批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跨部门、跨行业间的信息比对核查。(四)主动配合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及其委托机构的管理调查,及时通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五)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三章 低保标准第十三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的低保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自治区及行署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行署备案后公布执行。同时随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计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年计算。 第十五条 低保资金由市民政局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主要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预算;(二)上级补助资金;(三)社会捐赠资金。第十六条 低保金属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社会机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号)要求,严格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十八条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以上一年度末低保人数,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元标准安排低保工作经费,保障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内容和标准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个月的家庭月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个月的年均纯收入确定。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月(年)收入总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二十一条 下列货币和实物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劳动分红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各类按月或者定期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金、养老金、退职退养生活费等)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保障费。(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四)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五)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所得。(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遗产收入。(七)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八)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含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九)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租)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十一)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十二)商业保险金。(十三)其他市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第二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道德模范奖励金。(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五)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六)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七)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八)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灾或临时性生活困难接受的临时性救助款物。(九)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十)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十一)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十二)获得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十三)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十四)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十五)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十六)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十七)其他按照市政府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第二十三条 各类家庭收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一)实物收入应按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二)对于实现就业的申请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先扣除必要的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再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劳动分红等)可以通过工资存单明细、单位工资发放单、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印章)获取。三者至少提供其二,否则不予受理。审核时,如发现二者不一,取其最大数确定工资收入额。*、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时,可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收入:(*)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可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再计算家庭收入;(*)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可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核定其收入;(*)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三)离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计算,领取金额高于标准的,按照领取金额计算。(四)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均按照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五)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人员的收入,参照哈密市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哈密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七)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哈密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不接受该家庭的低保申请。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八)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哈密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不接受该家庭低保申请。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九)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金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哈密市低保标准*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哈密市低保标准*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计算公式为:月赡(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平均月总收入-义务人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所需供养人数。(十)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十一)农村种植、养殖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种植、养殖业上年人均纯收入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十二)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的,或租赁、转让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第二十四条 下列特殊困难居民在已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收入核减后,再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一)申请家庭中有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再次进行收入核减。申请人所患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目》(见附件*)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要求。(二)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进行收入核减。申请家庭同时符合以上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执行。第二十五条 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采取以下办法:(一)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二)入户调查法。由*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了解其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三)信函索证法。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四)消费跟踪法。由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五)信息核对。通过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机构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六)行业评估法。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个体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标准,作为核实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七)召开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六条 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第二十七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家庭成员必须签订委托书,委托申请人代表家庭成员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必须代表家庭成员签订授权书,授权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的核查。户主因病、残疾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够亲自履行申请责任人的,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代为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已婚子女);(四)婚姻状况证明(含已婚子女);(五)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六)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含已婚子女);(七)房产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八)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九)申请之日前**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十)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十一)家庭水、电、燃气、通讯费缴费凭据;(十二)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十三)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申请之日前*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十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特殊户型的低保申请遵循以下规定办理。(一)空挂户(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户籍与居住地统一后再给予办理。确有特殊原因,造成户籍与居住地不统一的,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居住不足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二)混合户。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与农村居民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具有本市农业居民户口的人员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挂靠户(一本多户)。本市城镇或农村居民户口,因无固定住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四)生活不能自理,并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一、二、三、四级、多重残疾)原则上可将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第三十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市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第六章 审核和审批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第三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民主评议规程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群众评议认定。(一)会前准备*、材料准备。主要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材料,民主评议表决票,其它需准备的材料。*、场地设置。民主评议场地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纳适量居民旁听的要求设置。*、会前通知。提前*天在民主评议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会议时间、地点以及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并通知申请人。(二)参加人员*、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不少于**人组成(评议代表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低保申请人。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调查人员。包括参与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其他旁听人员。民主评议应当有适量的群众参与。(三)会议程序*、宣讲低保政策。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宣讲低保资格认定条件、低保标准、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介绍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申请人陈述。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若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病、重残行动不方便人员,可由其代理人陈述。*、介绍调查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评议人员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询问完毕,申请人暂时退出现场。*、现场评议表决。申请人回避,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是否认可进行无记名投票,对调查结果不认可的应注明原因和理由。*、公布结果。申请人再次返回现场,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公布评议结果。*、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四)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评议有效票数不得少于**票。评议结果评议员同意票数超过总票数*/*视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评议员弃权或填写有误产生废票时,弃权票及废票为无效票,评议有效数低于**票时,需重新增补评议员。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评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经常居住小区和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低保审核小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个工作日。(一)审核小组成员。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民政工作分管领导、纪检干部、驻村(居)干部、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等*-*人组成,每次审核到会人员不得少于*人。(二)集体研究审核。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民政办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三)上报审批。根据集体审核结果填写审核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民主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报告;近亲属备案登记表。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市民政局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拟予批准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政务大厅中电子屏等位置,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保障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发放低保证;有异议的,市民政局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在**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做出审批决定*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及书面通知备案保存。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个工作日。市民政局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第三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第三十九条 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取暖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第七章 低保对象管理第四十条 低保工作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健全完善正常退出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一)对城市“三无”对象、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二)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三)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应*人以上,复核结果由复核人员、低保对象签字确认。第四十一条 哈密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依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出具核对报告,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核对机制,为行政审批提供主要依据。第四十二条 复核后,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材料由复核机构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及时作出低保金调整或停发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个工作日内通知低保对象。第四十三条 享受低保期间,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月和*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或者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个月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四条 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一)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二)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 第四十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审批机关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第四十六条 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并设立专柜保存管理。市民政局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申请表、调查审批表、补差金额调整表、发放名册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审记录、发放名册等;居(村)委会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发放名册、公示名册等。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 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应当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四十八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二)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低保申请,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三)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四)收受申请低保人员的财物;(五)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低保金。第四十九条 申请低保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停止发放低保金;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低于”、“高于”,均包含本数在内。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重大疾病参考名录*、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附件*:重度残疾人范围*、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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