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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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其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一年级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一年级新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七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及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学校向学生发放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交给学生和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关键受控信息需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盖章确认接收并上传《转学申请表》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三方在电子学籍系统予以核办。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提取学生档案。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援疆干部、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第十八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十九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在**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连续请假累计超过*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因病提出休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生,学校应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学生需要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凭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原学校审核,并经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提前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复学。复学后就读的年级,由学校根据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和学生实际学业基本情况决定。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的,学校应通过家访动员学生返校。动员无效,学校须做好记录,并保留其学籍档案。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第二十五条 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在同一学段内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第六章 毕业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均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按自治区和各地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破损可申请补发。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 凡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的,要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解除刑事处罚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学校基本信息表*.校区基本信息表*.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基本信息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学校基本信息表学校基础信息*.学校标识码□□□□□□□□□□*.学校名称*.学校英文名称*.学校地址 省(区、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场) 乡(镇) 村(街) 号*.学校地址代码□□□□□□□□□□□□*.学校驻地城乡类型 □主城区 □城乡结合区 □镇中心区 □镇乡结合区 □特殊区域 □乡中心区 □村庄 *.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代码□□□□□□□□□□□□*.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名称**.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码□□□□□□□□□□□□**.学校办学类型 **.网站主页地址 **.学校举办者类型 **.单位电子邮箱 **.是否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学校 **.附设班类型 **.校长姓名 **.小学学制 **.校长手机号码 **.初中学制 **.联系电话 **.高中学制 **.传真电话 **.填表人邮箱 **.邮政编码 学校辅助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学校海拔高度 **.建校年份 **.学校经度 **.法人登记证号 **.学校纬度 **.校庆日 **.招生半径 **.学校土地产权 **.主教学语言 **.土地证号 **.辅教学语言 **.寄宿制形式 **.历史沿革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学校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位识别代码。*.学校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全称。*.学校英文名称:学校英文的名称,若没有填写无。*.学校地址:名称填写学校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旗)/乡(镇)/街(村)/门牌号。*.学校地址代码:代码填写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位代码。*.学校驻地城乡类型:引用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名称为属地管理的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具体名称。*.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代码:为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所在地的**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名称:名称为业务主管的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具体名称。**.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码:为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所在地的**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学校办学类型:* 初等教育** 小学*** 小学、*** 小学教学点、*** 附设小学班** 成人小学*** 职工小学、*** 农民小学、*** 小学班、*** 扫盲班* 中等教育** 普通初中*** 初级中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附设普通初中班** 职业初中*** 职业初中、*** 附设职业初中班** 成人初中*** 成人职工初中、*** 成人农民初中** 普通高中*** 完全中学、*** 高级中学、***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附设普通高中班** 成人高中*** 成人职工高中、*** 成人农民高中** 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 盲人学校、*** 聋人学校、*** 培智学校、*** 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附设特教班**.学校举办者类型:教育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分类编码为:***-中央级(教育部) ***-省级教育部门 ***-地级教育部门 ***-县级教育部门)其他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机构)。如: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举办的学校等,分类编码为:中央级-选择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省级其他部门 ***-地级其他部门 ***-县级其他部门地方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利用企业拨款(企业对学校的拨款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机构),如钢铁、石油等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等,分类编码为***。民办: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有和集体资产、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分类编码为***。**.是否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学校:*-是;*-否。**.校长姓名:是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校长手机号码:学校负责人员手机号码。**.联系电话:填写学校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传真电话:填报学校的办公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填写学校的邮政编码。**.网站主页地址:填写学校的互联网访问主页地址。**.单位电子信箱:填写学校的单位电子信箱地址。**.附设班类型:*-无;*-附设小学班;*-附设普通初中班;*-附设普通高中班;*-附设职业初中班;*-附设中职班;*-附设特教班附设班:是指受当地条件、资源所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教职工、办学条件等),举办的其他层次(形式)的教学班。不属于主体校默认组成部分的教育形式,均视为附设班。**.小学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小学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小学五年制、小学六年制。**.初中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初中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初中三年制、初中四年制。**.高中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高中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高中三年制。**.填表人邮箱:填写学校填表人的电子信箱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是指由质量监督部门统一颁发的代码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如果没有则填写无。**.建校年份:学校创建的年份(公办校以设立审批通过时间为准,民办校以办校许可证审批时间为准),年份填*位数字。**.法人登记证号(事业单位/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公办学校所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号:民办学校所取得的由民政部门颁发的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号如果没有则填写无。**.校庆日:指学校的校庆日。**.学校土地产权: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使用状况,分三类:*-学校独立产权;*-产权非属学校但独立使用;*-产权非属学校共同使用。学校独立产权: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包括已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和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校园土地。产权非属学校但独立使用: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独立使用。产权非属学校共同使用: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土地证号:填报学校依法取得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号码。**.寄宿制形式:*-全部寄宿 *-部分寄宿 *-无寄宿条件。**.学校海拔高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海拔高度。**.学校经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经度,经度有效值范围为东经**度~***度。**.学校纬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纬度,纬度有效值范围为北纬*度~**度。**.招生半径:招生的地区范围。**.主教学语言:教学主要使用语言种类。填报三位数字代码,参见《中国语种代码》。**.辅教学语言:教学辅助使用语言种类。填报三位数字代码,参见《中国语种代码》。**.学校历史沿革:填写学校的发展历程。附件*校区基本信息表编号项目名称数据编号项目名称数据*校区号*校区联系电话*校区名称*校区传真电话*校区地址*校区地址码*校区负责人姓名*校区邮政编码*校区电子邮箱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校区号: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号码由学校自编。*.校区名称: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的名称。*.校区地址: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旗)/乡(镇)/街(村)/门牌号。*.校区地址码:代码填写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位代码。*.校区邮政编码:填写校区的邮政编码。*.校区联系电话:填写校区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校区传真电话:填写校区的传真电话号码。*.校区负责人姓名: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校区电子邮箱:填写校区的单位电子信箱地址。附件* 学校学生分班名册年级: 班号: 班主任: 学籍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出生地户口所在地身体状况 附件*学校 学年第 学期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填表人: 时间: 学校(章): 县(章) 市(章):序号学籍号姓名性别年级班级异动类型异动时间异动学校备注 附件*学校 年 (填小学、初中)毕业生花名册填表人: 时间: 学校(章): 县(章) 市(章):序号姓名学籍号性别身份证号毕业证号备注 附件*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名称: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基础数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基础数据学生个人基础信息*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性别★ *身份证件号 *出生日期★ **港澳台侨外★ *出生地★ **政治面貌 *籍贯★ **健康状况★ *民族★ **照片★ *国籍/地区★ 学生个人辅助信息**姓名拼音 **户口所在地★ **曾用名 **户口性质★ **身份证件有效期 **特长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学籍辅号 **入学年月★年/月 **班内学号 **入学方式★ **年级 **就读方式★ **班级 **学生来源 学生个人联系信息**现住址★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 **家庭地址★ **主页地址 **联系电话★ 学生个人扩展信息**是否独生子女★ **随班就读 **是否受过学前教育★ **残疾人类型 **是否留守儿童★ **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 **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是否需要申请资助★ **是否孤儿★ **是否享受一补★ **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 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上下学距离公里 **是否需要乘坐校车 **上下学交通方式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一**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关系★ **联系电话★ **关系说明 **是否监护人★ **民族 **身份证件类型 **工作单位 **身份证件号 **现住址★ **职务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二**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关系★ **联系电话★ **关系说明 **是否监护人★ **民族 **身份证件类型 **工作单位 **身份证件号 **现住址★ **职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填报说明*.所有信息均应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带★的数据项为必填项。*.带删除横线的数据项不用填写。*.采集表中选项数据填写名称,如“是否留守儿童”数据项,如果是*-单亲留守儿童,则填写“单亲留守儿童”。*.学校需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填报说明、指标解释,打印出来分发给学生带回家,由监护人填写,交给班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学生基本信息表审核人需填写班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姓名。*.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中,需填写两位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其中,当学生未填写身份证信息时,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中身份证信息必填。指标解释*.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在公安户籍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日,年填*位数字、月填*位数字、日期填*位数字。如:“********”。*.出生地:学生出生所在的行政区划。*.籍贯: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现多用于父辈以上的居住地。*.民族:学生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汉族,**-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国籍/地区:学生所属的国籍/地区,用三位字母代码,如CHN-中国,USA-美国,参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Z-其他。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时,身份证件号可不填,但学校需提供学生在本校就读证明(需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以外的证件类型时,身份证件号必填。**.港澳台侨外:在大陆上学,持非大陆身份证明的学生的来源类型,分为:‘**-否,**-香港同胞,**-香港同胞亲属,**-澳门同胞,**-澳门同胞亲属,**-台湾同胞,**-台湾同胞亲属,**-华侨,**-侨眷,**-归侨,**-归侨子女,**-归国留学人员,**-非华裔中国人,**-外籍华裔人,**-外国人,**-其他’。**.政治面貌: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共共产党预备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群众”。**.健康状况:学生的身体情况,分为:“**-健康或良好、**-一般或较弱、**-有慢性病、**-有生理缺陷、**-残疾”。**.照片:导入学生的照片。**.姓名拼音:姓名全称的汉语拼音。**.曾用名:曾正式使用过的姓名。**.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上显示的有效期限。**.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所在行政区划,由用户进行下拉选择填写。**.户口性质: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的类别,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特长:填写学生特长信息。**.学籍辅号:填写各省本地的学生编号,用于地方系统与中央系统对接。**.班内学号:学生班级内编码。**.年级:学生就读年级。**.班级:学生就读班级。**.入学年月:新学生入学的时间,年填*位数字、月填*位数字,如‘******’。**.入学方式:学生以何种方式进入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分为:‘**-就近入学 **-其他’,高中阶段分为‘**-统一招生考试/普通入学 **-体育特招 **-艺术特招 **-其他’。**.就读方式:区分学生在校读书的方式,可分为‘*-走读 *-住校’。**.学生来源:区分学生的生源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分为‘*-正常入学 *-其他’,高中阶段分为‘*-正常入学 *-借读 *-其他’。**.现住址:学生现在居住的地址,具体到村庄、街区门牌号。**.通信地址:可以联系到学生的地址。**.家庭地址:学生家庭的地址。**.联系电话:学生的联系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码。**.邮政编码:填写学生现住地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填写学生的电子信箱。**.主页地址:填写学生的主页地址。**.是否独生子女:学生属于独生子女范畴,‘*-是,*-否’。**.是否受过学前教育:小学新生在入学前有上过幼儿园或者是学前班,‘*-是,*-否’。**.是否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指父母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由其他亲属监护并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分为:‘*-非留守儿童,*-单亲留守儿童 *-双亲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是;*-否。**.是否孤儿:以当地有认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填写,*-是;*-否。**.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以当地有认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填写,*-是;*-否。**.随班就读:残疾人在普通中小学接受基础教育的类别,可分为‘*-非随班就读 *-视力残疾随班就读 *-听力残疾随班就读 *-智力残疾随班就读 *-其他残疾随班就读’。**.残疾人类型:残疾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分为:*-无残疾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他残疾。**.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是,*-否。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指学生在民办学校就读,但其所需学费部分或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公办学校的学生填写否,民办学校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是否需要申请资助:*-是,*-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填写否,高中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是否享受一补:*-是,*-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高中阶段的学生填写否。**.上下学距离:填写学生家庭住址与学校之间距离的公里数。**.上下学交通方式:*-步行,*-自行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公共交通(含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地铁),*-家长自行接送,*-校车,*-其他**.是否需要乘坐校车:*-是,*-否。**.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关系: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父亲 **-母亲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其他。**.关系说明:关系选择为其他时,填写对关系的说明。**.民族: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汉族,**-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工作单位:填写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工作单位名称。**.现住址: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现在居住的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户口所在行政区划。**.联系电话:填写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是否监护人: *-是,*-否,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部队离退休证;*-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B-户口簿;Z-其他。**.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职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在工作单位所担负的工作岗位。**-**:解释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姓名 性别 年级 所在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申请休学理由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签名(盖章):年 月 日 主管教育局(厅)意见 签名(盖章):年 月 日申请复学理由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签名(盖章):年 月 日 主管教育局(厅)意见 签名(盖章):年 月 日休学时间 复学时间 新编入班级 备注*、本表由学生监护人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附:证明材料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姓名 性别 民族 转出学校标识码 原所在学校 原所在年级 学校联系电话 现转入学校 现转入年级 学校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全国学籍号(个人标识码) 身份证号 父母或监护人情况称谓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转学理由 转入学校意见 (签章)年 月 日转出学校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转学申请表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提供相关学籍信息;转入学校接收签章并将转学申请表扫描作为电子证明材料上传到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三方在电子学籍系统予以核办。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提取学生档案。*、 必须填写学籍号,栏目不得空白。纸制转学申请表由转入学校存档,转出学校下载签章存档。*、学生须持户口和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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