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关于“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转移支付农村能源(太阳能路灯)项目”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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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省级现代农业转移支付农村能源(太阳能路灯)项目”的更正公告 致各投标人: 湖北******受通山县人民政府新能源办公室的委托,对****年省级现代农业转移支付农村能源(太阳能路灯)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于**** 年 *月 ** 日至****年*月*日在《中国建设招标网》、《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出招标公告,并向参与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更正: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第***.******.***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现更正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其他内容不变! 湖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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