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法律服务采购项目(GXZC2017-G3-9839-CGZX) 采购文件更正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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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一、采购项目名称:法律服务采购二、采购项目编号:GXZC****-G*-****-CGZX三、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址: 南宁市桃源路*号 联系人及电话: 郑浩宇,****-*******;四、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广西南宁市朝阳路**号凤凰大厦项目联系人:黄翔宇 联系电话: ****-*******五、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六、更正日期:****年*月**日;七、现对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如下更改:(一)原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服务内容:*年期自治区国资委定点法律服务,确定*家定点律师事务所作为中标供应商,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国资委委托的法律服务,以实际发生项为准核算实际支付价格。”更改为:“服务内容:*年期自治区国资委定点法律服务,确定*家定点律师事务所作为中标供应商,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国资委委托的法律服务,以实际发生项为准核算实际支付价格。”(二)原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年”更改为:“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年”(三)原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付款条件:自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年服务期内,按照甲方实际委托乙方供应的法律服务事项内容和乙方报价承诺,由甲方在服务完成后按次数/月份/季度、或年度结算全部服务费(无预付款)。乙方自收到货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更改为:“付款条件:自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年服务期内,按照甲方实际委托乙方供应的法律服务事项内容和乙方报价承诺,由甲方在服务完成后按次数/月份/季度、或年度结算全部服务费(无预付款)。乙方自收到货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四)原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采购人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本项目选取*家中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取排名前*名为中标人。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时,按执业律师资格和经验情况分→投标人执业服务情况分→经营业绩分→信誉文件分的次序进行比选,中标人四类得分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总中标人数不得超过*名。当进入详评的投标人为*个时,所有进入详评的投标人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若本项目无合格投标人或投标人总数少于*家的情况时,则该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更改为:“采购人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本项目选取*家中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取排名前*名为中标人。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时,按执业律师资格和经验情况分→投标人执业服务情况分→经营业绩分→信誉文件分的次序进行比选,中标人四类得分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总中标人数不得超过*名。当进入详评的投标人为*个时,所有进入详评的投标人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若本项目无合格投标人或投标人总数少于*家的情况时,则该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三)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至****年*月**日**时止(四)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年*月**日**时**分止;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年*月**日**时**分止。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