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郎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设(第二次)备采购中标公示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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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郎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设(第二次)备采购中标公示*月**日郎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设备采购项目 结果公示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名称(编号)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郎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设备采购项目 (LXX-CG-GK-****-***) 项目简要说明 郎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设备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评审时间及地点 ****年*月**日**:**分 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合肥******第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 第一中标候选人:******.**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元第三中标候选人:******.**元 公示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采购人:郎溪县人民法院联系人:胡主任电 话:***********地 址:郎溪县代理机构:******联 系 人:赵先生电 话:***********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号 备注:供应商如对以上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进行质疑。质疑函必须以单位名义提供,需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质疑人反映的情况和内容应真实可靠,并提供相应证据。对恶意质疑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 来源:安徽郎溪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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