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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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梧******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委托代理人:刘光元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
邮编:******
电话:***********
你公司关于热合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WZZC****-X*-****-ZY)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们于****年*月********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询价公告发布日期为****年*月**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本事由于****年*月**日发生,其他事项的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本项目。
贵公司所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广西******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