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蚌埠市住建委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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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信息分类:公共服务清单内容分类:综合政务, 公民, 其他, 有效期 有效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生效时间:****-**-**废止时间:有效名称:蚌埠市住建委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关键词:蚌埠市住建委公共服务清单蚌埠市住建委公共服务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清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办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市住建委安监站 建筑业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特种作业(非起重类)操作证补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市住建委安监站 建筑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市级核准)证书更换、遗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科 建筑业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证书补办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号)第四条第二款:“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建部关于关于领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原资质证书发生遗失、损毁的,请到资质初审部门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科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市住建委定额站 建设、施工、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关管理部门。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市住建委城建档案馆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市住建委市政园林科 公众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定期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科 公众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公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结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住建委市政园林科 公众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市住建委监察支队 公众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发布,建设部令第**号、建设部令第***号修正)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 附件*第**项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市级核定)遗失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市级核定)增加副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号)一、委托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委托审批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核准,全部委托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就委托事项与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委托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落实委托事宜,授权实施。(二)下放审批事项。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来我省从事业务活动备案事项;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人等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事项,全部下放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市级核定)遗失补办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科 物业服务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市级核定)遗失补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市住建委共维基金管理中心 业主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物权法》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三条第(三)项做好资料移交与共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按照《物权法》、《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号)第六条第二款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号)八、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房地产经纪人及交易当事人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 市住建委房地产交易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查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号)(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企业申报材料完备,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我厅委托审批事项审查通过的,发给由我厅统一编号和盖章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证书打印和使用管理,执行我厅统一管理规定。对企业申报资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原因告知企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市住建委开发办 公众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市住建委共维基金管理中心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号) 市住建委物业管理科 公众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号)附件*: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保障对象条件及申报要求“在每批次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在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曾有个人私有房屋,但*年前因离婚等原因将原名下私房经法院判决给他人的;或有公证证明住房赠予、过户行为**年(含**年)以上的。 (二)曾因用工合同需缴纳公积金的,目前已封存的公积金总缴纳数不超过****元的;正在缴纳公积金的,个人应发工资与其家庭成员收入之和未超过人均年收入*****元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年度新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口总数*人以上(含*人)且私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含**平方米)的。(四)因离婚(*年以上)、刑满释放(*年以内),单独户籍无住房或户口落在父母、亲戚、朋友或集体户口上,且本人在外长期租住、借住的。(五)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个人退休工资每年收入不超过*****元,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元(申请人家庭如仅*人,按*****元计算)的住房困难家庭。(六)年龄在**周岁以上独立户口的孤寡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元以内的。(七)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户无法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需要临时借租过渡的(由各辖区统一安排)。在市本级房源充足时,可申请参加市本级摇号配租。(八)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若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九)在蚌埠注册的企业,可为本企业职工进行组团承租。(十)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元以内(含*****元),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年)的住房困难家庭。”*、《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号)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安置户;(四)正在拆迁过程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五)城市规划区内处于限制个人新建住宅范围的,经核定为危房或符合新建条件的家庭;(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是外籍户口或毕业入户于本市,自毕业时起未满*年;在本市签订*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七)来蚌务工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 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科、区住建委(局) 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不含**㎡),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不含**㎡);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离婚(*年以上)、刑满释放(*年以内)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城中村改造中的农转非人员,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企业组团人员。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个性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号)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 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科、区住建委(局)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个性事项** ▲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文 )。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平方米以上的,减按*.*%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平方米以上的,减按*%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市住建委房地产交易处市地税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个性事项** 蚌埠市革命历史陈列馆参观接待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各级民政、文化、文物部门和各类专业博物馆、纪念馆,要继续贯彻落 实****年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运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组织接待好青少年参观、瞻仰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市住建委革命历史陈列馆 不特定公众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个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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