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关于“邹城市杨下河景观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质疑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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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邹城市杨下河景观建设PPP项目二、采购人:邹城市园林管理局三、采购计划编号:ZCCG****-****四、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变更公告时间:****年*月*日 五、质疑问题的回复: *、****-****年财务报表在标书中是否提供关键页即可?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可否不提供? 答:可以,但参与资格预审开标会时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 *、因资格预审文件份数较多,副本是否可以是正本盖章、签字后的复印件?同时因资料较多所以副本可否采用双面打印? 答:副本可以由正本复印,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及其它有要求的部位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单面或双面打印均可。 *、资格预审文件中第一章***.******.***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与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行业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证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那么可否写个说明或承诺,证明本公司在建设中无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与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不良行为,盖公司公章即可? 答:可以写说明或承诺但需提供说明或承诺的公证件原件。 *、完税证明是否就是纳税证明?按第一章***.******.***提出的企业****年*月至今缴纳的完税证明材料是否就是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答:完税证明即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纳税票据原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表*.*需要投标单位提供贷款意向或股权投资意向书,可招标文件前面文字无明确要求要投标单位提供贷款意向或股权投资意向书。可否可按前面资料要求只放授信合同? 答:要投标单位提供贷款意向或股权投资意向书是体现其融资能力的一个方面,不做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如无可以不提供。 *、第二章资格预审申请须知中的第**条申请人需要递交的证件若申请单位为联合体,是否只提供牵头单位的原件? 答:若申请单位为联合体,资格预审时联合体各方均需递交相关证件原件。 *、P*-*页*.*,联合体协议要求“牵头人出资额不能低于政府方出资额”,而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无政府方出资额相关信息,请明确。 答:参考项目实施方案,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为*%。 *、除要求需联合体各方提供的资料外,其余“申请人”处是否是填联合体名称并仅加盖牵头方公章即可?请明确。 答:可以。 *、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运营维护等其他说明”是否指企业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运营维护能力的相关说明?是否仅需牵头方提供即可? 答:若申请人为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即可。 **、本工程自报名至中标期间,申请人是******组成联合体? 答:本工程自报名至中标期间,申请******组成联合体。 **、预审文件P**“***.******.***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条申请人是否只以P**、P**格式以承诺书的形式体现,无需注册地管理部门开局证明? 答:以承诺书的形式体现即可,若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不予通过资格或取消其资格。 **、预审文件P**,采购编号是否指采购计划编号? 答:采购编号即本项目采购计划编号 **、预审文件P**,资格预审申请函格式中:实施机构名称,是否指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本项目实施机构为:邹城市园林管理局。 **、预审文件P**,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公司股东清单(股份比例大于,**%的股东)******清单,没有的是否可以不填? 答:没有的注明情况,填“无”。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中的第***.******.***中的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列入本行业诚信黑榜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不良纪录的,不得参与本项************不是施工单位,是否只出具牵头单位的证明即可? 答:可以。但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注明其企业性质。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邹城市园林管理局 地址:邹城市公园路***号 联系人:邢科长 联系电话:*********** 名称:****** 地址:济宁市洸河路**号圣德大厦*楼 联系人:李本振 联系电话:*********** 七、其他说明事项 无。 注:*.以前发布的预审公告和预审文件内容与本次回复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内容为准,凡预审文件中其他条款涉及到的上述内容的相应随之变更。 *.“关于‘邹城市杨下河景观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质疑问题的回复’将通过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cn/)政府采购-变更公告栏目予以发布,一经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资人(发布时间即为送达投资人的时间)。投资人应随时关注本项目信息并及时在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资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资人自负。 邹城市园林管理局 ******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