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大堰集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服务项目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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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或者**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现对大堰集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变更与澄清:*、将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条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承担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准时参加。”变更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总则第*条开标中“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承担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承担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变更为“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否则视为自动弃权。”*、除上述变更与澄清内容外,均以招标文件载明内容为准。本变更与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与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变更与澄清文件为准。招标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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