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台山市人民法院劳务派遣服务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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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年**月**日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 劳务派遣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因为落实和执行**号文相关的政策法规原因,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原采购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条第*.*点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增加《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号)”。*.原采购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邀请第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澄清为投标截止时间:****年**月 **日**时 **分。*.原采购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邀请第十条“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澄清为开标时间:****年**月 **日**时 **分。*.原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分体系与标准中“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澄清为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的“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请点击下载)*.原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分体系与标准中的价 格 评 分 表“*、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增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请点击下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用户需求书说明 “用户需求书中打“◆”号的内容为采购的主要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清晰列明“标的名称、数量、单价”。澄清为“用户需求书中打“◆”号的内容为采购的主要标的(核心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清晰列明“标的名称、数量、单价”。*.原采购文件中第七章投标人须知中 “第**点开标、第**点投标文件的初审、第**点授标与定标原则”澄清为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请点击下载)。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评分表》、《商务部分评分表》保持不变。其他内容不变。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陈小姐联系电话:****-*******-***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二)采购代理机构 :******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号粤海大厦**楼联系人:梁群燕联系电话:***-********-***传真:***-********邮编:******(三)采购人:台山市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号联系人:李兰美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特此公告。发布人:******发布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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