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食药】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食罚〔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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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信息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内容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有效期 有效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生效时间:****-**-**废止时间:有效名称:【食药】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食罚〔... 文号:蚌食药监食罚〔****〕** 号关键词:【食药】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食药监食罚〔****〕** 号当事人:蚌埠市淮上区国徐食品商行地 址: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A区****-****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编号:***************经营者:林国徐 身份证号:略性 别:男 职 务:负责人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查出银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瓶,标注生产日期:***.******.***、净含量:***毫升,该产品和包装箱上均未标注产品生产商地区代码,箱子上有擦除痕迹。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食品。经查,你单位共购进上述产品*件,每件**瓶。除我局扣押的**瓶和自行消费的*瓶外,其余*件均已销售。销售价格**元/件。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你单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查封扣押决定书 *、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较小,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罚没合计伍仟壹佰捌拾捌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