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利财采投〔20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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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财采投〔****〕**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李海健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利川市思源实验学校授权代表:袁女士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何先生联系方式:****-***********年*月**日,我局正式受理******(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利川市思源实验学校智慧教育示范校建设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项目编号:LCZFCG****(D)-H****)的投诉后,及时成立了调查小组,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一、经审查,贵公司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它佐证材料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投诉人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完全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投诉人所提供证明材料未经经营制造商签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明文件;*、质疑回复期间,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采购人要求,举证演示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贵公司不完全具备本采购项目供应商条件。二、质询回复的问题。经查,投诉人质询期间,两被投诉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自查。然后,以被投诉人*的名义于****年*月**日通过短信进行了回复,并电话确认已收悉。回复属实。三、项目采购方式的合法性经审查:该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其项目要求是能为教学改革提供优质产品和资源且要完全满足智慧课堂示范校建设的需要,包括学生学习终端、教师教学终端、教学资源等。经采购人调查、专家论证,******是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且持有新型专利产品“手写交互装置”的供应商。至于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客观有效证明符合采购需求。该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四、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违法性经审查:****年*月底,利川思******选为全国思源智慧教育示范校创建对象后,为教学发展的紧急需要,实现当年*月开学全面实施该项目。根据利川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的暑期开学业务学习要求,言爱公司与思源学校于*月*日邀请了北京(创而新)******走进利川思源开展调研工作,于****年*月**日又邀请了******专家走进利川思源开展教师培训。属于学校为了保证秋季开学的需要,邀请有社会责任感、有公益心的爱心企业提前无偿为学校开展的调研和教师培训工作。综上调查结果,我局决定不支******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川市财政局****年**月**日抄送:恩施州财政局、市纪委、市法制办、利川市思源实验学校、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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