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利财采投〔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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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财采投〔****〕*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利******地址:利川市清江半岛商住楼一楼六号法定代表人:关衔被投诉人*:恩******法定代表人:杨赞地址:利川市公园路天平街附四巷**号被投诉人*: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杨先生****年**月**日,我局正式受理了利******(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LCZFCG****(G)---H****)的投诉后,及时成立了调查小组,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经审查:一、被投诉人*不具备投标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同时第七条规定,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此,物业服务企业最低等级应为三级,暂定资质等级应该等同于三级资质,即被投诉人*具有本项目投标资格。二、被投诉人*资质证书在****年*月**日过期的问题被投诉人*是****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按时间规定本应是在****年度进行年检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精神及湖北省住建厅《关于不再受理审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办[****]**号)的相关规定,****年度已取消对相关资质的行政审批,只要该企业按从业规定诚信经营,其资质有效。因此,被投诉人*的资质证书不存在过期的问题。三、被投诉人*对资质审查不严的问题****年*月**日,被投诉人*在审查被投诉人*的资质证书时,资格审查小组现场为了慎重,在开标现场电话咨询了州、市住建部门,州、市住建部门的回答是“符合资格”。不存在对资格审查不严、不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的问题。综上调查结果,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若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月**日抄送:恩施州财政局、市纪委、市法制办、利******、恩******、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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