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民政】关于“中梁壹号院(北院)”命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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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信息分类: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内容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公民, 其他, 其他, 其他, 有效期 有效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生效时间:****-**-**废止时间:有效名称:【民政】关于“中梁壹号院(北院)”命名... 文号:关键词:【民政】关于“中梁壹号院(北院)”命名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中梁壹号院(北院)”命名的请示》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实地勘察和对该名称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东至规划用地界限、南至长乐路、西至长青南路、北至规划用地界限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中梁壹号院(北院)”的命名,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要求。经研究,批准“中梁壹号院(北院)”为标准地名。该地名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二、自“中梁壹号院(北院)”名称核准之日起,你公司须在*个月内,按规定开工建设,逾期本名称自行作废。 三、你公司须在“中梁壹号院(北院)”投入市场前,认真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GB*****---****《地名 标志》强制标准设置地名标牌(门牌、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四、你公司须在“中梁壹号院(北院)”设标完毕后,报请我办现场验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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