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关于大鹏新区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精神卫生社工服务采购项目的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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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 针对本项目投标答疑阶段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基于项目实际情况,结合采购单位意见,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关于“类似项目业绩”:请问评分项《类似项目业绩》中“社工岗位管理类似业绩”是指岗位社工服务吗,或者社工服务(包括社区服务中心),还是特指必须为精神卫生社工服务?答复如下:评分项“类似项目业绩”中“社工岗位管理类似业绩”是指投标人具有社工岗位管理经验,具体岗位是提供社工服务。*、关于“投标人条资格要求”: 请问投标人资格要求第(*)条,“投标人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工单位”。而我们是经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提供专业公益心理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有非常充足和专业的专职和兼职的心理咨询师在岗,其中具有社工证的也有很多。此外,就本标书的需求服务内容提出的“服务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服务标准”,我们有很多的相关操作经验和与政府精神卫生部门合作的实施项目(附件)。请问我们有没有竞标的资格呢?答复如下:将“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工单位,且****年度年检合格 (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年检记录页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因换领新登记证书而无法提交年检记录的,须提交成立登记批复及年度检查报告书,****年*月*日后成立的,只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即可)。” 修改为“(*)投标人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提供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原招标文件与上述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以上述变更为准,其他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一致。特此公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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