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佛开高速公路2018-2019年度财产保险招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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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佛开高速公路****-****年度财产保险招标 批复文号 粤高股函【****】*号 批复单位 广东省****** 招标人 广东省******佛开分公司 项目所在地区 广东省 项目资金来源 国有投资 招标类型 服务招标 公告内容佛开高速公路****-****年度财产保险招标公告******受广东省******佛开分公司委托,对佛开高速公路****-****年度财产保险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名称:佛开高速公路****-****年度财产保险*.项目概况:佛开高速路线北起于佛山市南海区谢边,与广佛高速公路相接,途径佛山市禅城区、顺德区、江门鹤山市、新会区、止于江门开平市水口镇,与开阳高速公路相接,谢边至三堡段已扩建为双向八车道,三堡至水口段为四车道;全长**.**公里,设计行车速度为***km/h。本次招标根据实际需要,拟对佛开高速公路路产、收费站和管理中心等财产拟投保的各险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现金险。本次招标只设*个合同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国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并具******或其唯一授权的省(市)级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有一家参加投标。且同时满足财务、业绩、信誉(详见附件)及以下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亿元;(*)********** 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大于等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申请。单位负责人[①]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②]、管理关系[③]的不同单位,******[④](解释下同)******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其投标处理。*.*投标人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具备进场交易资格。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服务指南栏目。*.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年*月**日*:**时整至****年*月*日**:**时止。*.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下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号)持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财产******授权书原件(如总公司参加投标的则不需提供,授权书格式见附件*)、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介绍信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委托书原件)一套加具封面后装订成册,同《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二份(下载地址:http://***.******.***/)购买招标文件。原件经核对后随即退还,留存复印件供资格后审时核查。(*)招标文件发售金额:****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投标人应于当日**:**至**:**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年*月*日**时**分,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民营经济报》、中国建设招标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如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者,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为准。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的投标人不足*名时,招标人依法有权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公告延长投标报名时间。在延长的报名时间内,已报名申请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报名的申请人应根据公告的约定参与报名;(*)依法重新招标。*.联系方式:招标人:广东省******佛开分公司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二路*号邮 编:******联系人:牟小姐 电 话:****- ********招标代理:******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号深燃大厦B座*楼邮 编:******联系人:吴先生电 话:*********** 邮 箱:*********@qq.com****年*月**日附件*、总公司授权投标书附件*、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评标办法以上附件可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处下载。[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控******股本总额的**%以上。[③]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 相关附件附件.doc 发布人 sze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