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关于六安市民广场工程项目投诉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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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管督函〔****〕* 号关于六安市民广场工程项目投诉的答复函******:投 诉 人:******地 址:合肥市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叉口被 投 诉人:******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号六安市民广场工程项目于****年*月**日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审,******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核投诉材料,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投诉人诉称:因对评标结果不服在本项目公示期内向招标人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提出质疑,招标人于****年*月*日回复投诉人,维持原评审结果。投诉人对招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认为被投诉人本次投标项目经理何学松****年*月*日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一标段),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二评分项“投标项目经理优质工程情况”中投标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近五年内获得“黄山杯”奖一次得两分,技术标二评审说明第*项“近几年指自投标截止日期向前推算,认定日期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何学松所获得“黄山杯”奖(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一标段)自开标日期往前推算已超过*年,不能给予相应分数。投诉人要求我局针对投诉事宜予以回复。投诉人提供了省住建厅****年*月*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年度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获奖名单的通知》(建质[****]*号)和省住建厅官网互动信息截图等有关线索和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招标人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针对******的质疑,于****年*月**日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评,并于****年*月*日正式书面回复质疑人。招标人回复中提到:“经评标委员会复评,现对你单位的质疑作如下回复:一、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项目经理优质工程情况,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提供的证书为获奖证书扫描件,证书落款时间为‘****年*月’,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二评审说明第*条‘近几年指自投标截止日期向前推算,认定日期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的规定,经复评该项得分有效。二、…”。招标人回复内容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复评报告中的复评意见一致。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人******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项目经理何学松“黄山杯”获奖证书(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一标段)扫描件,证书落款时间为“****年*月”。经调查核实,安徽省住建厅于****年*月*日下发《关于公布****年度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获奖名单的通知》(建质[****]*号),该通知附件中明确******(项目经理何学松)承建的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一标段获得****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此外,省住建厅官网互动信息显示网友李某于****年*月**日咨询****年度“黄山杯”颁发日期,省住建厅办公室于****年*月**日回复:“****年度安徽省建设优质工程‘黄山杯’颁发日期是****年*月*日”。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二评分表“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优质工程情况”相应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近五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一次的得*分,两次及以上的得*分。”,附注(*)规定“开标时提供署名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技术标二评审说明第*条规定“近几年指自投标截止日期向前推算,认定日期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根据上述调查取证情况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并经咨询相关部门和律师,我局经研究认为:被投诉人******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项目经理何学松“黄山杯”获奖证书(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一标段)扫描件,证书落款时间为“****年*月”,该获奖证书合法有效。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二评分表“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优质工程情况”评分标准“投标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近五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一次的得*分,两次及以上的得*分。”,附注(*)“开标时提供署名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和技术标二评审说明第*条“近几年指自投标截止日期向前推算,认定日期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的规定,被投诉人提供的投标项目经理何学松“黄山杯”获奖证书(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一标段)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黄山杯’奖项得分的要求。在本项目评审和复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定被投诉人提供的投标项目经理何学松“黄山杯”获奖证书(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一标段)得分应视为有效,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复评的意见及结论应视为有效。同时,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复评意见针对被投诉人质疑的回复没有违反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公布****年度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获奖名单的通知》(建质[****]*号)和省住建厅官网网友互动信息等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不能否定被投诉人提供的投标项目经理何学松“黄山杯”获奖证书(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一标段)的有效性,也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所得出的评审和复评的意见及结论。综上,我局没有充分证据和依据否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复评的意见及结论,没有证据和依据否定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复评意见针对投诉人质疑的回复,投诉人投诉依据不足,投诉不成立。现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在本答复函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答复函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抄送: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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