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化设备、实验室设备仪器采购(第一包)复审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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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招标代理机构: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名称: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化设备、实验室设备仪器采购(第一包) *、项目编号:皖C-****-ZF-CG-Z-***-*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年**月**日**:** *、投标人:安徽************、************、安徽************、蚌****** *、中标公告期:****年**月**日?—****年**月**日 *、原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蚌******、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戴四基(组长)曹孝斌 陈礼松 王子肖 汪精明 *、复审情况及结果: 三家中标候选人均未响应学生计算机一:显示器:不大于**.*”宽屏LED液晶,分辨率不小于*********dpi,支持低蓝光;“学生计算机二:显示器:≤**.*英寸led,分辨率≥*********dpi,标配VGA+DVI接口”; 经复审,专家评委会一致认为: 一、招标文件中关于学生电脑的“显示器尺寸大小为不大于**.*寸”本身存在微小瑕疵,如果投标人投**寸,*寸显示器等,学生无法使用,也不符合实际要求,本评标委员会纠正此瑕疵。从法律层面上讲,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中第六条 有效投标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无重大偏离、保留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三)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四)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显示器尺寸**.*寸与**.*寸无实质性差别。 二、从业主使用角度出发,台式电脑**.*寸优于**.*寸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业主购买电脑是给学生使用的,正常学生在使用电脑,眼睛离显示器尺寸距离是**-**cm,**.*寸显示器尺寸对角线长**.* cm左右,**.*寸显示器尺寸对角线长**.* cm左右,可视面积差距较大,**.*寸显示器更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视力。相反,如果质疑单位所投产品为**寸或*寸,及更低尺寸的显示器,像素点距虽然也很小,但对学生视力更有害,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身心健康负责的情况下,**.*寸更有利于**.*寸。 三、从目前的中小学采购的大批量班班通项目中交互式一体机中,采购的品牌大都为希沃和鸿合等一线品牌,**.*寸显示器与此相连接,分辨率根本无法设置成*********dpi。 四、从显示器发展趋势上看,从**年前 **寸、**寸、**寸、**.*寸显示器主流产品,到现在的**.*寸显示器已成为主流产品,******目前所销售的台式电脑也大都是配置**.*寸显示器,几乎所有用户也都认可**.*寸优于**.*寸显示器,业主也出具了相关答疑函,对此进行了认定。 五、质疑单位存在恶意投诉嫌疑:一是质疑单位(所投电脑品牌为惠普)报价比中标单位(所投电脑品牌为联想)投标报价贵**万元多,另外,所投产品相同配置的台式电脑,联想台式电脑一般比惠普贵***-***元(可以到京东商城上查找类似产品),质疑单位的目的,相信大家都有目共睹。二是在以往的质疑单位参加的投标项目中,质疑单位也都用尺寸大的显示器默认为优于显示器尺寸小的,在偏离说明中写成“优于或正偏离”。建议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此恶意投诉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标结果。 公告期: ****年 *月**日至****年 *月**日 各投标单位如有异议,招标项目在复审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必须是投标单位(供应商)提出,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且亲自递交,否则不予受理。投标单位(供应商)在递交质疑函纸质版的同时,必须将与纸质版质疑函一致的电子版(为word或wps,可编辑模式)发送至**********@qq.com邮箱。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 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附件:复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