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8)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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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鼓市监行处(****)***号当 事 人:******注 册 号:********MA*ML*WWXQ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明华新村*-*号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钢材、金属制品、医疗器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橡胶制品、玻璃制品、通讯器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工艺品、初级农产品、包装材料、机械配件、服饰、鞋帽、办公用品、不锈钢制品、木材板材、防腐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机电设备、消防器材、体育用品、治金设备、珠宝首饰、纺织品、汽车配件的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年*月**日,接到高阳投诉,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当事人股东,而其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年*月**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登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钟华、顾梓瀚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以当事人的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企******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唯一股东高阳,身份证明材料为其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明华新村*-*号的《南京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登记资料中载有*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高阳、法定代表人王中营、监事仁曾林、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钟华、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联络员顾梓瀚、财务负责人杨陈梅。高阳于****年*月份丢失过身份证。登记高阳为当事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系高阳遗失身份证的复印件。高阳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高阳”签字都不是高阳本人所签。没有从钟华、王中营、仁曾林、顾梓瀚、杨陈梅处得到证词。函约钟华、王中营,信件被退回;函约仁曾林、顾梓瀚、杨陈梅,收信后无回音。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接听的是南京鼎舜税务师事务所杨女士,经杨女士核查,鼎舜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员工没有代理******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杨陈梅、钟华、王中营所留电话为空号。顾梓瀚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明华新村*-*号,经实地检查,明华新村没有*号,更没有*-*号。明华新村*号是一个二十年前的地址,早已拆除,位于现明华新村**号的位置。明华新村**号是一幢****年竣工的大楼。综上,当事人的股东高阳,是在高阳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高阳身份登记的;住所证明材料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高阳的《举报信》*份,证明高阳身份被冒用的事实;*、高阳的《询问(调查)笔录》*份,证明当******登记的事实;*、高阳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用高阳身份证为遗失的身份证的事实;*、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登记的事实;*、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年**月**日,本局以挂号邮寄、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局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违******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登记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的公司登记。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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