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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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或养殖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流转。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协议;(二)电子竞价;(三)招投标;(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已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或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再次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转让、出租、互换、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之外,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互换、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等),鼓励其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交易程序第六条 出让方向乡(镇、园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凤阳县农村土地交易申请书(转出方)》;(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申请交易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须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的决议书;(五)再次进行产权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提供原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出让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乡(镇、园区)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农委负责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凤阳县农村土地交易前置审核表》上填写意见。第八条 通过审核后,出让方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产权申请后,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第九条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凤阳县招标采购网”和交易大厅显示屏公开发布审核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首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日。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二)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挂牌期间,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第十二条 凡对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凤阳县农村土地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挂牌期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第十四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依法、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交易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级;(三)交易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交易方式;(五)交易土地的用途;(六)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公告交易结果。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的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凤阳县农村土地交易鉴证申请表》列出的鉴证所需材料清单,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和鉴证申请。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第十八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三)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二)不利于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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