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竣工和地籍测绘项目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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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的委托,就“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竣工和地籍测绘项目”项目(项目编号:PYGP-****-Z-****)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一、项目信息项目编号:PYGP-****-Z-****项目名称: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竣工和地籍测绘项目项目联系人:王老师联系方式:********二、采购单位信息采购单位名称: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南开三马路***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付老师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全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号美年广场*号楼****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老师 ********四、成交信息招标文件编号:PYGP-****-Z-****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年**月**日成交日期:****年**月**日总成交金额:**.* 万元(人民币)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天津市测绘院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号******元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我司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的文件规定收取服务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吴峤、王伟东、运明辉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四、项目测量工作技术要求承包人根据国家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单位及发包人要求,编制实施组织方案。并对规划竣工和地籍测量的范围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天津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及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中的其他相关内容。*.*基准要求*)平面坐标系统:采用****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参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的规定执行。全球定位系统应按照《全球定位系统(GNSS)测量规范》GB/*****和相关技术规定中的对点位精度的要求。*)高程系统:采用****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年高程数值。各级控制点的高程必须采用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测定,水准等级不得低于四等,四等水准测量执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中的有关技术规定。高程控制控制测量的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测量方法要求*)满足天津市规划局审批要求。*)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的技术要求(*).测量建(构)筑物的高度、层数和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并绘制立面图。(*).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钢尺量距法和水准测量法。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或觇标高测两次,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mm时,成果取用平均值。*)建筑面积测量的技术要求建筑物的边长丈量宜采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独立测量两次,两次量距较差不应大于*mm,结果取用中数。采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无法准确测量时,可采用坐标解析法施测建筑物各主要角点,但宜通过一站测量完成。必须在多个测站测量时,使用仪器测角精度不低于*〞,测距标称精度不低于*mm+*×**-*d。测量完成后,应核查建筑物中的技术层、夹层、暗层、地下室、阳台、室内花园、卫生间、楼顶等隐蔽地方。当测量边长扣除抹灰和装饰厚度后与设计边长的较差的绝对值不大于*.***m+*.****×D (D为边长,单位:m)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时可按照设计边长计算。(*).面积计算之前应对房屋的边长进行校核,各尺寸之间应没有矛盾。整幢房屋的外框边长和套内轴线边长应满足其几何图形构成的边长闭合几何关系,分段量测边长之和与总边长应一致,对多余观测引起的边长校差,应进行配赋处理后,方可进行计算。(*).建筑面积测量宜包括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面积和每栋分层建筑面积,以及每栋分层外框示意图,并应注明建筑功能。(*).建筑面积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中计算。*)地籍测绘技术说明登记的用地面积、界址位置,依据《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城市测量规范》|《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采用****西安坐标系。*.* 成果内容要求*)纸质资料内容(*).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总平面图(*).平面单体分层图、立面图、剖面图测量成果(*).地籍测绘成果技术报告*)电子材料和格式要求满足天津市规划局审批要求及窗口办件要求。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天津市测绘院(二)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服务地点: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服务期限:****年*月*日—****年**月**日;七、其它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