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车辆维修单位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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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车辆维修单位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一、原公告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车辆维修单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采磋〔****〕****号采购方式:公告类型:采购更正公告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开标时间:****年**月**日 **:**二、更正内容*.原招标公告中的“供应商投标资格”中得内容现变更为:(*)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条的规定;(*)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内容,且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供应商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类及以上);(*)供应商须在包头市有固定经营场所;(*)投标人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两份: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副本;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现变更为:****年**月**日 **:**三、采购人信息单位名称: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单位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联系人:刘建玲联系电话:******* ***********四、代理机构信息单位名称:内蒙古和誉******单位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传媒大厦B座**层****室联系人:韩静茹联系电话:****-*******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内蒙古和誉******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