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试验区财政局2016年度“一事一议”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A包蓄电池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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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问题描述:招标文件,我方有以下问题存疑,请贵公司拨冗予以澄清:一、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商务评分中:“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近两年内贵州地区签订的类似政府采购合同,为有效业绩(提供有效的合同原件及业主单位联系电话,以便核查),注:同一业绩不可兼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上述评分细则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采购人澄清。二、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但并没有对样品的具体要求,请明确。答疑时间:****/*/** **:**:**答疑解答:对于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已在变更公告中向所有投标人做了答疑澄清,请贵公司关注本项目的变更公告。如有疑问欢迎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