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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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采监罚字﹝****﹞*号******:你单位因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标志产品要求,未落实节能政策要求;采购文件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扣除;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指定品牌、特定区域等不合理或歧视性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款等情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对上述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此件公开发布)江山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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