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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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环罚字〔****〕*号王肖身份证号码:******************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新田坝村新明组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时**分接到投诉反应上坝工业园区有人焚烧垃圾,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道真自治县上坝工业园区三期厂房和二期厂房中间空地处进行焚烧彩色灯带垃圾。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张应来、王肖身份证复印件、******报告、情况说明书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年*月*日,我局向你下达了《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道环罚告字〔****〕*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年*月**日,我局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会议认为:你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为此,会议一致同意按处罚告知金额对你进行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开户银行: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请在备注栏内写明“环保”)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王静电话:****-********通讯地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号邮政编码:****** 传真:****-********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