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大连地铁车厢广告宣传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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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铁车厢广告宣传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庄河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委托,拟就大连地铁车厢广告宣传采购项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本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书面将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采购人: 庄河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项目名称:大连地铁车厢广告宣传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 (二)拟采购标的说明:大连地铁车厢广告宣传服务 (三)拟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因说明 为了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提升我市知名度,打造庄河城市品牌。根据市领导的指示要求,我局拟在大连地铁*、*号线车厢内,采用车厢看板、拉手、车贴广告等及大连地铁*号线全景包列媒体等方式,将我市民俗、文化、旅游、农业、海洋等资源合理整合,进行品牌宣******为大连地铁*、*号线独家广告代理。基于以上原因,大连地铁车厢广告宣传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基于本项目的特殊性符合“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要求,申请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本项目拟由“******”完成。 (四)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① 论证意见: 为了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提升我市知名度,打造庄河城市品牌。根据市领导的指示要求,我局拟在大连地铁*、*号线车厢内,采用车厢看板、拉手、车贴广告等及大连地铁*号线全景包列媒体等方式,将我市民俗、文化、旅游、农业、海洋等资源合理整合,进行品牌宣******为大连地铁*、*号线独家广告代理。基于以上原因,大连地铁车厢广告宣传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基于本项目的特殊性符合“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要求,适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供应商推荐为“******”。 ② 论证人员: 于乾秋,庄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师韩全胜,庄河市结核病防治所,工程师张凤声,庄河市图书馆,工程师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 ******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号****室 (六)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至****/*/**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如有) 庄河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联系人: 范欣欣 电话: ******** 传真: ******** 地址: 庄河市世纪大街*号 *、采购人: 庄河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联系人: 范欣欣 电话: ******** 传真: ******** 地址: 庄河市世纪大街*号 *、采购代理机构: 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 王津 电话: ******** 传真: ******** 地址: 庄河市世纪大街*号 *、财政部门: 电话: ******** 传真: ******** 地址: 向阳路二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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