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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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令[****]*号)、《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沧州市人民政府令[****]*号),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请按照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一般性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符合我局实际。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的需要设条、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用另起一段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八条 法规科主要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上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由主管科室负责,涉及几个主管科室的,应当组成一个以牵头科室为主,吸收有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共同承担起草工作。起草科室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相关依据等。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一般应对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经局主要领导签署,与起草说明、起草依据、会签意见等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法制办。我局牵头与其他部门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我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其他起草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会签。第十一条 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四)采纳有关部门、律师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情况。第十二条 被市法制办审查认定内容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统一编号,未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三条 制定科室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日内通过局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日内将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备案报告报送法规科,由法规科在市法制办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的 ,可以向局法规科提出审查建议,法规科认为确有答复必要的,制定科室应当在**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日内向市法制办提出复查申请。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制定科室认为需要继续试行的或需要修改后继续实行的,应当重新经过以上程序后实行。第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两年清理一次,相关科室将清理情况报法规科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