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贺州市2018-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书贺采复[2018]5号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质疑人:******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双拥路南湖名都广场A栋**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畅联系人、联系电话:张林 ***********质疑项目名称:贺州市****-****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二、质疑事项我中心于****年*月*日收到质疑人******广西分公司关于贺州市****-****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ZFCG****F**)的《质疑函》。质疑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排除潜在投标人,违反现行规定,且部分内容表述不清。三、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采购单位及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针对评标办法及评定******对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支持情况“(*)投******近*年(****年-****年)保险资金在广西区内投入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累计投资金额高于**亿元(含)的,得*分;累计投资金额**亿元(含)至**亿元的,得*分;累计投资金额**亿元(含)至**亿元的,得*分;累计投资金额*亿元(含)至**亿元的,得*分;累计投资金额低于*亿元的,得*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答复:采购单位认为此项评标办法是为了更能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以及长期为地方发展服务应有的责任担当而设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排他性,设置合理,故不作修改。质疑事项*:针对评标办法及评定******对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支持情况“(*)投******近*年(****年-****年)保险资金在贺州市内投入经济社会建设情况和支持抢险救灾、扶贫解困等公益事业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做横向对比后得*-*分。”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答复:采购单位认为此项评标办法是为了更能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以及长期为地方发展服务应有的责任担当而设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排他性,设置合理,故不作修改。质疑事项*:针对评标办法及评定******对大病保险精准扶贫工作落实情况“(*)已在广西区内承办地落实大病保险精准扶贫工作并已实现理赔的,一个承办地得*分,最高得*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答复:采购单位认为评分标准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故不作修改。质疑事项*:针对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医疗保险专业经营经验“(*)******在广西区内具备承办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项目经验的得*分;(*)******在广西区内每承办有一个地级市级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项目的得*分,最高得*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答复:采购单位认为评分标准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故不作修改。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函复。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通讯地址:广西贺州市鞍山西路**-*号(城投集团)*楼采购部 邮政编码:******联系人:李重宁 电话:****-******* 传真:****-*******)抄送:贺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