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率先颁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近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近期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全国共*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山东是首个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的省。该《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是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的需要,是衔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需要,是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探索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推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与环境公平正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模式。《办法》依据《预算法》《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定。共分为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申请、资金拨付、违规处理等内容。所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清除、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审计、评估、验收、律师代理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办法》,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修复项目和修复单位确定后,由修复单位向项目实施地财政、环保部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支出预算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