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EVA鞋底、TPU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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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号)等相关规定,现将《EVA鞋底、TPU鞋底生产项目》进行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如下: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项目名称:EVA鞋底、TPU鞋底生产项目(*)建设单位:莆田市涵江区众联鞋材加工厂(*)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塔山村塔桥***号(*)建设规模:年产EVA鞋底**万双、TPU鞋底**万双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废水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三级标准(其中NH*-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中B等级标准“**mg/L”)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气项目打磨粉尘经自带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m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符合《大气污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二级标准;项目EVA鞋底发泡成型及TPU注塑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m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符合《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对评价区域的污染物浓度增量贡献值小,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及敏感目标影响不大。在正常运营过程,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标准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VOCs可满足《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中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为机械设备运作的噪声。经厂房隔声减振后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固体废物项目边角料及废包装材料******回收利用;回收的粉尘回收后与生活垃圾一同清运;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前提下,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的,并能为环境所接受。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自本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众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否满意;*.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状况及反应;*.公众了解建设项目情况后,从环保角度考虑,对该项目建设持何种态度;*.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六、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单位名称:莆田市涵江区众联鞋材加工厂联系人:陈总联系电话:***********七、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环评单位:扬******联系人:小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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