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枞阳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备供货与安装采购[更正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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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质疑供应商名称:******收到质疑函日期:****年*月**日质疑项目名称:枞阳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备供货与安装采购质疑项目编号:ZYZC-****-*** 质疑事项:“******粮食烘干机采购评分标准(第一包)中,序号*资信业绩(**)项的内容,我们认为有歧义,鉴于此项突出(烘干设备)政府采购合同业绩。”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全国范围内类似(烘干设备)政府采购合同业绩满足要求(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相应加分。”答:本项评分标准内容为:“(**)投标人提供****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全国范围内类似(烘干设备)政府采购合同业绩,每个实施点合同金额在**万(含)以上至***万的,每个得*.*分;在***万(含)以上的,每个得*分。最多得*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多个项目共一个合同的,以单个项目(实施点)计算,提供原件,复印件放投标文件中,不提供不得分)”本项评分标准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且是投标人自己具有的“****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全国范围内类似(烘干设备)政府采购合同”业绩,而非要求提供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制造商或代理商)具有的业绩,没有歧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本法就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即投标人)提供业绩,而不是要求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业绩。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参与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提出质疑。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法律依据”,而质疑人均未提供。所以质疑人要求(提供不是投标人自己的业绩),“全国范围内类似(烘干设备)政府采购合同业绩满足要求(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相应加分”,没有法律依据。故原评分标准没有歧义,******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有依法向财政部******积极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欢迎按时参加投标。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局县物价局)枞阳县**********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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