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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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环函[****]**号
关于做好****年度辐射安全评估工作的通 知
各《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月**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的规定,请你们对本单位****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总结、评价,于****年*月**日前,将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同时书面上报市县区环保局。逾期不作为者,我局将依据环保部第**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