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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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于拟以协议方式出让 *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一、地块基本情况 : 宗地编号 宁安- 地块位置 县城北街西与鸣雁路南交叉口(永寿堂) 土地用途 批发零售用地 土地面积(公顷) *.****** 出让年限 **年 成交价(万元) **.* 受让单位 张永生 备注: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金槌拍卖行于****年*月*日第三次拍卖******位于中宁县城北街的房产(证号为******)及中宁县城北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宁国用(土)字第***号),张永生以***万元竞得,该次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万元用于偿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根据拍卖时宁夏力天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出具的《估价结果报告》,该宗地估价标的物包括地上房屋和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价格(扣除出让金)为**.****万元,评估设定条件是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该宗地拍卖后已将该地块房产证(证号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利人变更为张永生,宁安北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宁国用(土)字第***号,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手续至今仍未办理。经县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张永生已拍得中宁县城北街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证号中宁国用(土)字第***号),土地面积****.**平方米(*.**亩),经实地测量,宁安北街扩建时已占用***.**平方米,按实际可确权面积为****.**平方米(*.**亩)办理。 (二)拍卖时该宗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张永生实际使用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因此划拨用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转移给张永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规定,建议由张永生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情况见附件),以协议出让方式与张永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面积****.**平方米(*.**亩),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容积率为*.**(以现状容积率计算),土地使用权期限**年,即****年*月**日-****年*月**日(以《民事裁定书》生效日期****年*月**日作为起算日期)。 (三)收回中宁国用(土)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并注销。二、公示期:****年**月**日 至 ****年**月**日 三、 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四、 联系方式联系单位: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单位地址:中宁县新区消防大队东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 系 人:电子邮件: 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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